關于農民工統一實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
各有關企業: |
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農民工統一實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的通知》(市委辦發[2011]30號)文件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 ,對主城區范圍內的農民工統一實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主城區各社保經辦機構不再受理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參保申請。 |
二、對2011年7月1日前 ,尚未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農民工“雙低”參保繳費辦法變更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的,將統一從2011年7月1日起 ,對原參加農民工“雙低”辦法的企業和農民工統一變更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辦法,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標準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 |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 ,主城區各社保經辦機構開始受理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參保農民工個人賬戶差額補繳申請。補繳時,仍在原單位參保繳費的,應由用人單位向單位社保關系隸屬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填報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的《杭州市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差額補繳申請表》(見附件);補繳時,已離開原單位的,個人可就近向市或區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填報《杭州市農民工“雙低”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差額補繳申請表》。 |
四、自2011年7月1日起 ,主城區各社保經辦機構不再受理異地“低標準繳費、低標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手續。 |